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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面临的问题


随着公司发展,规模扩大,所涉及的供应商和客户发票量也不断增长。目前,企业各业务部门先收到供应商发票并校验后再将发票及相关支持文件送往财务进行记账,这个过程造成从收到发票到进行记账时间过长,也会出现由于发票丢失而带来的损失。如何快速验证发票是否真实有效,避免假票入账、漏票等财务风险,如何快速采集发票数据,且实现与企业现有的ERP、财务系统进行整合,避免人工出错风险成为企业财务管理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1、发票真伪查验 ;发票篡改查验 ;发票防重检查 ;发票台账管理;
2、发票量大,查验过程繁锁,消耗大量人力;
3、没有完整的发票结构化数据和发票影像;无法准确的获取发票金额、税额、发票号码等要素;
4、无法获取发票明细内容,财务凭证需人工录,工作量大;
5、无法与ERP、财务等系统共享发票数据;
6、需要查看历史发票信息时,只能翻箱倒柜去找;
7、发票量大、抵扣数据多、勾选数据查询困难、传统扫描认证方式识别率低、认证通过率低等问题;

发票管理平台应用


平台主要通过多种票据数字化采集技术,为企业建立一个集票据图像、票据结构化全明细数据、票据业务状态和票据处理过程记录为一体的全生命周期的票据仓库,在此票据仓库基础上,企业可以便捷,规范的完成票据数字化、增票查验、发票全明细数据、专票认证、财务自动过账、影像应用及财务和报税等业务管理。

企业效益体现:


杜绝假发票入账和漏入账,降低税务风险;
发票全流程自动化管理,减少人工量,提升员工满意度。
快速提取发票信息,实现ERP、财务与发票数据关联,完善企业流程;
为纳税人解决发票量大、抵扣数据多、勾选数据查询困难、传统扫描仪识别率低的问题。直接、快速地完成勾选确认;有效节省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实现对进项的风险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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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是财务部门工作的重要环节,金税工程给纳税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以及办税便捷性,但金税工程中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和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独立于企业既有的ERP等业务系统,系统间的数据流转都需要手工操作,从而造成了大量的重复劳动,降低了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 您现在还在手工开票吗,您手工开票是否遇到以下烦恼:


开票:增加客户、货品非常麻烦,最麻烦的是几十页的发票清单
重复工作:ERP系统录一遍,还要在防伪税控系统再录一遍
误差:有时遇到几分钱的误差,就是开不出发票,真是着急啊
发票超限额:ERP系统或电子数据没有限额控制,到了防伪税控系统,单据超过了限额,还要手工拆分单据;
合并:发票数量有限,为了节省发票,还要把ERP系统或电子数据的几张订单进行合并
客户特殊要求:最让人头疼的是,有的客户对开票有特殊要求,如果不按客户要求,会导致作废或开红票,红票量太大,还要给税局写检查
发票邮寄:发票是开了,还要手工填写EMS等快递单,寄了发票,还要专门设计个表格进行邮寄发票的管理
月末对账:发票是开了,最麻烦的事是月底税控系统和ERP系统对账,有时为了几分钱,几个人要对上1天才能找到差异 该解决方案实现了企业ERP等业务系统和税控开票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开票系统)的完美对接以及企业供应链发票数据电子化流转的无障碍通道,不管是企业内部还是供应商,均可通过对接调用ERP等业务系统中相关销售数据开具发票并回写到ERP等业务系统,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该解决方案的推出彻底减轻开票过程中重复录入工作的负担,最大程度上优化了企业发票管理流程,完美实现税控系统和企业ERP等业务系统、核心企业与供应商的数据共享,大幅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企业信息资源整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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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发票认证主要有以下方式:
1、传统的扫描认证方式 用我企业已有的扫描仪,扫描识别?需要专业与系统配套的扫描仪 识别发票八要素,扫描通过率低,出错率高,效率太低了!! 对于二维码发票明细识别,不到一半的准确率!这系统还能用吗???
2、勾选认证方式

这张票到底在哪儿?找不到呀!
一张一张查询?一张一张对票号?眼睛都花了!
使用使用批量勾选,批量认证?请一张一张将发票号码、代码、开票日期、金额等信息录入EXCEL表,累!!

有了发票管家,再也不用担心发票认证问题!
发票管家通过软件结合高精度扫描枪的方式,为纳税人解决发票量大、抵扣数据多、勾选数据查询困难、传统扫描仪识别率低的问题。系统自动对接国税增值税查询平台,从底账系统中下载本企业未勾选的发票清单信息,与采集到的发票信息比对,直接、快速地完成勾选确认。帮助企业轻松搞定进项发票勾选、应抵未抵、超期认证提醒、发票状态、发票类型查询、发票数据统计、导出等问题。


1、扫码勾选:扫描枪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自动解析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金额、开票日期,生成待勾选数据。
2、系统自动对接国税增值税查询平台,从底账系统中下载本企业未勾选的发票清单信息。
3、系统将上述两部分数据自动比对,直接、快速地完成勾选确认。
4、应抵未抵、超期认证提醒、发票状态等作标识,方便查询、统计、跟踪管理。
5、将采集到的完整结构化数据可与ERP系统、报账系统、财务等系统进行对接。
6、全部行业都适用。金税盘与税控盘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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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案概述
该解决方案实现了企业ERP等业务系统和税控开票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开票系统)的完美对接以及企业供应链发票数据电子化流转的无障碍通道,不管是企业内部还是供应商,均可通过对接调用ERP等业务系统中相关销售数据开具发票。并回写到ERP等业务系统,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该解决方案的推出彻底减轻开票过程中重复录入工作的负担,最大程度上优化了企业发票管理流程,完美实现税控系统和企业ERP等业务系统、核心企业与供应商的数据共享,大幅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企业信息资源整合程度。

二、功能描述

供应商开票自动化
供应商端开票接口系统自动获取企业ERP系统订货单据信息,根椐设定的逻辑条件拆份合并,自动调整金税差写入供应商防伪开票系统开具发票,避免了手工调整匹配发票、手工录入开票信息的繁琐,并且不易出错
供应商已开票或作废信息准确回写本企业ERP系统,本企业财务避免了根椐纸质发票在ERP系统管理系统手工审核发票、手工调整金税尾差;双方对帐方便。
灵活的折扣处理方式,调整差异;以避免因退货换货返点等出现废票或红字票。

核心企业发票流跟踪
平台能对实物发票进行物流跟踪,包括发票的批量签收。

本企业发票认证自动化
本企业将自动取得供应商的开票电子信,经息审核后直接提交国税网认证。避免了手工扫描核对发票的繁琐。
有效解决供应商纸质发票送达不及时或损坏丢失从而影响进项发票认证的问题。
读入国税网下载的认证结果自动写入本企业ERP系统,作为支付凭证自动写入本企业财务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四实四硬”的工作要求,闻令即动、勇于担当,全力打赢第一阶段“开好票”攻坚战役。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培训
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近期,税务总局将面向税务干部开展“一竿子到底”的视频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税务干部开展一轮有针对性的业务学习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把降低增值税税率和调整退税率、加计抵减、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不动产进项税一次性抵扣、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等政策弄懂吃透,熟练掌握政策规定,准确把握执行口径。围绕政策调整和系统变化情况,重点抓好税政管理人员、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12366接线人员的业务操作培训,让大家学得透、讲得清、办得好,能够及时帮助纳税人理解好、运用好各项减税政策。

二、扎实推进政策宣传辅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方位、多角度主动发声,及时面向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宣传改革举措、普及政策知识。重点做好降低增值税税率和调整退税率、加计抵减、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不动产进项税一次性抵扣、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等新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两微一端”等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做到政策咨询有人答、疑难问题有人解、系统操作有人教。合理调配办税服务厅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资源,畅通涉税咨询渠道,落实好首问责任制,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

三、抓紧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税控开票软件及时升级到位是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改革措施平稳落地的重要前提。各级税务机关要提前梳理核实待升级纳税人清册,畅通税企联络渠道。在升级补丁下发后及时完成税务局端相关系统升级,提示提醒纳税人尽快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操作。对于无法通过互联网自动升级的纳税人,会同税控服务单位采取线下辅导、上门辅导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完成升级操作。重点督促使用税控服务器的纳税人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及时完成开票系统升级,协调税控服务单位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升级工作不留死角。

四、督促做好税控技术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税控服务单位提前谋划,妥善调配技术维护服务力量,主动做好税控服务人员技能培训,做到保障措施到位、人员责任到位、技术支持到位。在有序推进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工作的同时,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加强对企业开票人员的操作培训,帮助开票人员全面了解税控开票软件功能,熟练掌握新税率发票开具操作,有效提升发票开具效率。对于纳税人提出的税控开票软件安装使用和具体操作问题,督促税控服务单位通过多种方式耐心解答、及时回应。

五、切实加强服务单位监管
税务总局已于近期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两家税控服务单位及其上级管理部门进行了沟通,并致函请其全力配合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全面做好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税控技术维护服务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控服务单位监管工作,对于纳税人提出的投诉,要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及时向纳税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于税控服务单位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规搭售设备或软件、乱收费的,要严格依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六、同步实现关联系统对接
围绕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到的政策调整和业务变化情况,税务总局正在统筹推进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核心征管系统和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税务总局发布升级补丁后,各省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完成系统升级部署,并同步完成电子税务局升级改造,以及与此次改革相关的自助办税终端等本地特色软件调整对接工作,确保税收业务连续稳定。

七、提前排查系统运行风险
各省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核心征管系统、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电子税务局等与此次改革密切相关的信息系统进行全面风险排查,特别是要分析研判相关系统在资源保障、带宽使用、系统衔接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并及时排除隐患。对于纳税人集中升级可能引发服务器拥堵等问题,要认真制定工作预案。如果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排除风险,要主动引导纳税人有序错开升级高峰,合理安排升级时间,确保升级工作平稳有序。

八、跟踪监控发票开具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采集到的发票数据为依托,跟踪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并且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对于大量开具旧税率发票等情况,要进行分析研判。属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调整变化的,要安排税务人员进一步开展宣传辅导;属于纳税人未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不熟悉相关操作的,要及时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操作培训;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符合风险纳税人特征的,要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九、建立健全问题响应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领导值班制,强化应急值守,发生突发事件,要采取坚决措施,迅速处置。对于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在核实确认后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要增设“深化增值税改革问题处理专岗”,确保纳税人的问题及时得到解答、事项及时得到处理、诉求及时得到回应。在“开好票”阶段,要重点做好发票开具使用问题的分析研判和快速处理。对于税控服务单位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诉求,要积极协助其妥善解决。

与你有关!3月1日起,发票政策有变化啦!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的相关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具体指引如下: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从2019年3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二、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二)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已经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三)已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四)如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已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三、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业务办理步骤
(一)票种核定
扩大范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于2019年3月1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无法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试点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二)税控设备发行
首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购买税控设备,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设备领取、税控设备发行等手续;也可在税控服务单位网点购买税控设备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手续。
(三)发票领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票种核定调整
已有税控设备的试点纳税人,因经营情况等发生变化,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票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票种核定调整。
税务机构完成核定调整后,纳税人只要将税控设备连接互联网,按照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企业端远程变更操作步骤执行后,税控设备会自动完成远程变更发行;如税控设备无法完成自动远程变更发行的,则纳税人需携带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手续。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企业端远程变更操作步骤:
1.使用金税盘(航信)的:系统设置-网上变更-金税盘网上变更;
2.使用税控盘(百望)的:系统设置-税控设备设置-在线变更。

四、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自2019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和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广东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https://fpdk.gd-n-tax.gov.cn/。

五、增值税发票真伪查验
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和个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或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发票信息一致性查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务院